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就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管理事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产、销业务的资格凭证,烟草专卖准购证是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购进烟草专卖品的凭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的管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的发放、更换、挂失及吊销等环节进行的管理。《烟草专卖条例》和《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管理中,当事人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其中,对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管理中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上述程度提起复议或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