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脱漏户口 |
释义 | 唐朝违犯户籍与赋役管理的连带犯罪。中国封建时代较为系统的户籍与赋役管理规定,最早始于秦朝单行的《户律》。汉肖何制《九章律》时,承袭秦制,将改定的户篇纳于国家大法。但脱漏户口罪则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过渡,直隋时期才以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唐朝注重户籍管理,以此固定民户于土地之上,保障国家按户按人口征收赋税与征发徭役。《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筹。脱口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即家长隐匿全户不附官府户籍的,判处三年徒刑;有意脱漏家口,而逃避赋役者,止判三年徒刑。脱漏户口,不但家长受罚,而且牵连州县、里正也要坐罪。即所谓:“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罪止徒三年”,“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唐朝通过严格户籍管理制度惩办脱漏户口的连带犯罪,保障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营建工程的正常进行。这种规定以及所体现的原则,成为后世王朝立法的依据与遵循的准则。宋初修定《刑统》时,抄袭唐律,有关脱漏户口罪,与唐相同。明朝定《大明律》时,把脱漏户口罪并于户律,处罚较唐律为轻。即脱漏全户的,家长杖一百;脱漏家口逃避赋役的,罪止杖一百;里长与县提调正官依状分别牵连坐罪。明朝规定又影响于清朝。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