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否包括隐匿物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贪污罪】的规定,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个罪行只有被告知后才能处理。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占公司罪,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职工人数的非国有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宾馆、各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者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私营机构,以及各类组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用、管理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还包括该单位有权占有但不占有的财产,如公司所有的财产,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些债权。就财产形态而言,犯罪客体包括有形和无形,如厂房、电力、燃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它必须利用邮局的便利。所谓职务便利利用,是指利用职务犯罪的权力和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在自己的职务和地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职权。其表现主要包括:(1)运用自己的职权,负责、处理、决定或者处理、处理某些事项;(2)依靠和依靠自己的职权,指挥、影响下属,或者运用其他与职务有关的职权; (3)依靠、依靠权力、地位控制、控制其他人员,或利用对自己有要求的人员的权力,如单位领导对单位财产的分配权、处分权;出纳对金钱的处理权、管理权;一般员工对财产的临时移交权等,如房屋,归自己使用和保管。至于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即使取得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盗窃等其他犯罪论处。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者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属于单位所有的全部财产权利、无形财产权利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物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利用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将单位财产私有化的行为,其中包括处理,将单位合法持有的财产作为自有财产使用和征收,如将单位的房屋、设备等财产冒领为自有财产,并明码标价出售;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业主,或者隐匿保管的财产的行为,谎称被偷、丢失、损坏等,还包括诈骗、盗窃、贪污、私分单位财产,不先占有单位财产,又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变为私有的行为。无论是先持有后化为乌有,还是先持有后化为乌有,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达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构成成本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对单位财产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就会继续,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侵占行为的延续。贪污罪的完成应当视为完成。至于贪污未遂,则取决于贪污行为是否完成。未完成的,以贪污未遂论处。会计人员故意不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入账,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的,以贪污未遂论处。它必须达到一大笔钱。如果只是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就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的起算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贿赂、贪污、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贪污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以上至2万元。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指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种自然人。一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不得具有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有一定的权力。当然,他们也可能成为这个犯罪的主体。第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可能有特定的职权,或者因为从事某种工作,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侵占公司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人员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公司的职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综上所述,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以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聘任或者聘用的人员,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取得单位财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是否获得或行使,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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