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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释义

关于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全称《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0次会议修改通过施行。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的法规。解放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企业事业单位曾采取短期师傅带徒弟和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了大批技术工人。但由于学习期限太短,学徒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大都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又升级太快,这不仅不能鼓励青年刻苦学习钻研技术,而且影响到新老工人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甚至使许多手工业者,服务行业及个体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不愿意招收和培训学徒。这对国家建设和青年就业都不利。为r鼓励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和个体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积极地招收和培养学徒,全面地提高后备工人,必须改变当时培养学徒的办法,并对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规定如下:(1)学徒的年龄和学习期限。一般应该在16岁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可以少于16周岁。学习期限为3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学徒的生活补贴。在学习期内,由各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地或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另用钱。另用钱第一年每月2元至3元;第二年3元至5元;第三年5元至8元。具体由各地区统一规定。(3)学徒享受的待遇。某些一次性奖励和属于劳动保护性质的待遇可享受外,其他都不适用于学徒。但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4)用人单位和学徒之间、师徒之间都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写明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任何一方故意破坏规定时,另一方有权辞退或停学。学徒在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才能转为正式工人。该《规定》的实施,为我国建立正规学徒培训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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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