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闽西苏维埃政府惩办反革命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工农民主政府的刑事法规。1930年6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公布。(1)凡有以下罪行者,处以枪决:反动政党首领危害革命者;勾结白军摧残群众者;为敌人引路或当侦探者。(2)凡有以下罪行者,严办:窝藏反动派及侦探者;私藏枪械者;捣乱会场或政府机关者;乱烧乱杀者。(3)凡有以下罪行者,究办:侵吞公款侵害公产者;作反动宣传及造谣惑众者;破坏邮政交通者。但该条例对如何“严办”和“究办”未作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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