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
释义 | 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和确认的在审判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法律内容的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包含以下两个含义:(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带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上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征:(1)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可少的主体,它是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它是为解决争议而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3)作为诉讼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处于被告地位;另一方是以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处于原告地位。(4)行政诉讼当事人同法院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是整个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诉讼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鉴定人和证人等。(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行为,它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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