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人员 |
释义 | (1)泛指各类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2)人民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调解是在第三者即调解人员的主持下,由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活动。调解有法庭调解、人民调解之分。在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后,调解人员有权主动调解,并有权依照调解原则,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任何调解都要在合法、自愿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下进行。调解人员不仅要有进行调解工作的热情和联系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的工作作风,还要有公正无私的品德,更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既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方法,也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一切本着自愿协商原则,同时又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去令的规定及精神,对调解中了解的当事人的隐私,调解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禁止调解人员的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行为,禁止对当事人施行处罚或扣押,也禁止对当事人的任何压制、报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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