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黑兰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释义 |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eular Staffs in Tehran Case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1979年11月4日,伊朗学生在伊朗德黑兰的美国大使馆前举行示威,示威者袭击了大使馆,拘捕了美国使馆人员、领事人员和数名美国普通公民作为人质。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对伊朗起诉要求赔偿,并要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伊朗拒绝应诉并认为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审理这个案件。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要求伊朗立即归还美国的外交和领事馆舍,对他们的不可侵犯权给予有效保护并保证立即释放一切被拘作人质的美国公民,对所有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给予充分的保护、特权和豁免。国际法院在1980年5月24日的判决,根据1961年和1963年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两个维也纳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美国和伊朗在1955年签订的《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在1979年11月的事件中,由于伊朗当局没有保护美国的外交和领事馆舍,违反了伊朗根据上述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伊朗后来的行为已使被指控的行为变为国家行为。示威者没有受到起诉,国家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伊朗当局继续占领使馆并继续拘押人员,更加违反了伊朗根据上述条约承担的义务,因此,法院判称:伊朗违反了伊美两国间的条约义务,也违反依普遍国际法规则应承担的义务。伊朗应对美国承担国际责任。伊朗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措施以缓和由1979年11月事件所造成的紧张局势,终止扣押美国人员并保证他们离开伊朗,立即把使馆及其财产交还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任何美国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不得滞留在伊朗等候司法审讯或要充当证人。伊朗政府有义务对美国负赔偿责任,赔偿的方式及数额由法院以后确定。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在阿尔及利亚达成一项协议后,美国请求法院中止关于赔偿的诉讼。随后,法院于1981年5月12日中止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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