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又可以分为: ❶对诉讼标的基于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诉讼。即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负有义务。 ❷对诉讼标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即共同诉讼人原来对诉讼标的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由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的发生,才使他们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实际上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共同诉讼人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这是共同诉讼人外部关系;二是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它涉及到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是不是对全体发生效力的问题。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不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则不发生效力。有些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在解决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时,一般采用有利说,即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发生效力;不利于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