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员 |
释义 | 法国的调解员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是针对违法和不当行政管理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救济制度。建立于1793年。调解员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任期6年,不能连任,亦不得兼职。调解员的职务范围很广,对于全部公私行政机关,只要是关于执行公务的案件,当事人均可向调解员提出申诉(需先经行政救济,然后由议会议员转送给调解员)。调解员既不同于议会救济,又有别于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调解的目的不是确定法律问题,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亦无撤销权和变更权。调解员仅行使下列权力:(1)调查权。法律保护调解员的调查权力,为调查提供各种方便。(2)调停权。调解员认为申诉无理,可向申诉人说明理由,拒绝提出补救的建议;若认为申诉有理,则说服行政机关,修改原决定。调停权的行使不得破坏法治原则。(3)建议权。调停无效时,调解员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正式建议,被建议的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答复。(4)报告权。调解员的报告有:年度报告(每年向总统和国会提出,总结全年活动)、特别报告(就特别重要的问题所作的必须发表在政府公报上的报告)、公开发表建议和案件结束时的报告。(5)命令权。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法院的生效判决时,调解员有权发出执行命令。(6)追诉权。这是例外的权力,调解员认为很有必要时,有权行使纪律处分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由纪律处分机关或刑事法院决定采取处分。(7)促进行政改革权。在年度报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意见中,可对行政改革提出建议。调解员制度既可以弥补诉讼救济的缺点,又可以弥补行政救济之不足,它和行政救济、诉讼救济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制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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