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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运植物管理之诉
释义

调运植物管理之诉

调运植物者不服植物检疫机构就调运植物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调运植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根据1983年1月3日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7、 8、 16条规定,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以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者,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不予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对其作出的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植物检疫机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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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