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美航空运输仲裁案 |
释义 | France—United States AirTransport Arbitration法国和美国设立仲裁法庭作出裁决的案件。法国和美国于1946年3月27日签订《法美航空运输业务协定》,其后发生两起关于该协定解释问题的争端。(1) 1963年的法美航空运输仲裁案。1963年1月22日,法国和美国签订仲裁协定,请仲裁法庭裁断:根据1946年《法美航空运输业务规定》,法国给予美国航空运输业务的权利中是否包含泛美航空公司经巴黎飞往贝鲁特、安卡拉和伊斯坦布尔,以及飞往伊朗的权利?仲裁法庭于1963年12月22日作出裁决,认为从协定的规定以及从谈判的过程看来,飞往巴黎的航线不包括安卡拉、伊斯坦布尔和德黑兰等站,这些地方不是“近东”的飞经点,也不是在“近东”一词的特定区域之内,但法国自1955年以来的作法已构成一项默示的协议,泛美航空公司经巴黎和贝鲁特飞往德黑兰的权利业已形成,双方的作法(已为1960年的换文所确认)已构成一次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飞机已享有经过巴黎飞往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的权利,但没有在巴黎与这些站之间从事商业飞行的权利。(2)1978年的法美航空运输仲裁案。根据1946年《法美航空运输业务协定》,美国有权指定泛美国际航空公司从事经过伦敦飞往巴黎的航空业务。于1978年由于该公司要求改变从伦敦到巴黎的飞机规格,法国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协定的规定。1978年7月11日,两国签订仲裁协定,请仲裁法庭解决:(1)改变飞机规格是否符合协定?(2)如法国不同意,美国可否采取禁止法国航空公司经营飞往美国的航班的对抗措施?仲裁法庭于1978年12月10日作出裁决,认为:改变飞机规格只是把一项连续性的业务改变为包含几个个别业务的业务,并没有改变该业务的性质,因而没有不符合协定之处。一国为了维护其权利而采取对抗措施,在国际法上是许可的。但在有可能利用仲裁或司法解决程序的时候,当诉讼程序已构成强制执行体系的一部分时,强制措施便是非法的。因此在本案中如采取对抗措施则是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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