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专利公约 |
释义 |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1973年16个欧洲国家签订的目的在于创立一个批准专利的单一欧洲程序的公约。《公约》并不取代各成员国自己的专利制度。《公约》规定较宽松的条件,任何国家的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不要求对等原则。《公约》的保护范围较宽,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计算机程序、治疗诊断方法、动植物新品种之外,一切能应用于工业的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期是20年。《公约》采用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先申请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根据《公约》建立的欧洲专利局统一管理欧洲专利的申请、检索、审批事宜。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流程如下:一切个人、法人或组织均可自由选择申请欧洲专利或分别申请各成员国的专利。凡申请欧洲专利者需要确定发明在其中受到保护的指定国。如果在《公约》缔约国中无固定的住所或营业所,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专利代理人代理。《公约》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个特殊协定。按照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可以把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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