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原先第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彻底删去,将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成为历史,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为公司设立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成本。以前在实行实缴登记制时,申请人在验资环节要与工商部门、验资机构、银行三个主体打交道,不仅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要花一笔不少的费用。实行新政后,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认缴资金到位情况,工商部门不再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设立时也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 这也进一步表明,国家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放弃了国家对公司资本信用的强制背书,但同时也对企业真实情况提出了更多要求,是否出自到位,是否存在资金抽逃等,由此所提升的交易风险将给未来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予以冲击,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来进行监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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