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内阁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内阁法”,1991年3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并立即生效。除序言外,共3篇32条。主要内容: (1)苏联内阁即苏联政府,是苏联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隶属于总统,对总统和最高苏维埃负责。(2)内阁总理候选人由总统提名,并由最高苏维埃批准。内阁由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部长若干人组成。各共和国政府首脑可以参加苏联内阁的工作,并有表决权。(3)内阁的任期同总统的任期相同。新组成的内阁得将自己任期内的活动纲领提交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审议;最高苏维埃如否决内阁的纲领,内阁得辞职;内阁每年至少1次对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工作;对内阁的不信任案,由最高苏维埃全体成员以2/3多数通过。(4)内阁有权解决属于苏联权限内的、按照苏联宪法不属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联邦委员会职权范围之内的国家管理问题。(5)规定了苏联内阁的工作制度: 内阁会议在必要时举行,但每季度至少1次,总统有权出席内阁会议;内阁总理、副总理和内阁办公厅主任(苏联部长)组成内阁主席团,以保证对国民经济和解决其他国家管理问题的日常领导;内阁总理领导内阁的工作,并指导内阁的活动。内阁副总理根据职务分工,协调和监督各部、苏联内阁所属其他机关的活动,按照业务程序给予指示等;内阁成员对委托给他们的工作领域负责,并对内阁整体负责。该法的主要特点是大大削弱了苏联政府的权限,扩大了共和国政府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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