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赞同 |
释义 | approval又称“核准”,是接受条约的一种程序。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争后产生的新制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关于用语的规定指出,“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批准’、‘接受’、‘赞同’反‘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因此,赞同和批准、接受和加入同为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按照《公约》第14条的规定,以赞同方式表示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其条件与适用于批准的相同。换句话说,在下列情形下,应以赞同方式表示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1)条约规定以赞同方式表示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赞同;(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赞同的签署;或(4)全权证书表明或在谈判时表示条约作须经赞同的签署的意思。按此规定,赞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赞同前需先签署;另一种是不需签署。前者与批准相类似,后者则与加入相类似。赞同的特点是,它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认可,但是,有些国家宪法规定,条约必须得到议会的赞同,在这情况下,赞同和批准就没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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