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基本部门 |
释义 | 在法的体系中,以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为调整对象的法的部门。一般包括宪法部门、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诉讼法部门。法是人类社会的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一起产生的。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并以此作为巩固国家政权、发展社会经济的手段时,必然首先把视线落在与之关系最密切的、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这些社会关系领域,包括在国家各种基本制度和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的产生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国民经济运行、发展过程中,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追诉犯罪和判处刑罚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国家对社会实行行政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等等。统治阶级通过立法,分别对上述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有关内容做出规定,于是,便形成了分别集中不同性质而众多法律规范的不同门类的法,即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不同门类的法,和统治阶级制定的其他门类的法一起,共同构成国家的法的体系。由于它们在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最基本的法的门类,于是,人们在对国家的法的体系进行部门划分时,便将它们称作国家的法的基本部门。法的基本部门,一般总有一部法典作为其核心法律。法典中的法律规范与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相互制约和补充,共同构成该法的基本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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