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漏泄大事 |
释义 | 中国封建时代泄漏政治军事重要机密的严重犯罪。汉代为防止重臣泄漏中书省政治军事机密,首立“漏泄省中语”罪。据《汉书·元帝纪》载: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淮阳王舅张博,魏郡太守京房……,漏泄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又《汉书·朱博传》载:“陈咸为御史中丞,坐漏泄省中语,下狱”。自西汉元帝始,泄漏封建中央政府重大机密者,即构成死罪,往往立即处决。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唐,漏泄大事作为一项大罪正式列入刑律之中,严加惩处。《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疏议对“大事应密者”作解释说:“知谋反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合人知。漏泄者,绞。”另外,将“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的重要机密,“辄漏泄者,绞。”唐律在处理上,原则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唐代对泄漏军国机密大事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得极为周密细致,其影响又及于封建后世。宋制《刑统》,沿袭唐律,有关漏泄大事的规定,与唐相同。明朝与唐朝略有出入,改漏泄大事为“漏泄军情大事”,并编在《大明律·吏律二》中。在处罚上又有加重,曾规定:“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甚至,拆看官司文书,“事干军情重事者”,也同样“以漏泄论”。如果“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明朝“漏泄军情大事”罪的变化,是封建统治者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在惩治犯罪问题上的一种反映,同时也是晚期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维护国家统治的迫切需要。由于时代相同,本质相同,清初制《大清律》时,将明代有关“漏泄军情大事”的规定一并承袭下来,成为一种定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