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议立法议案 |
释义 | 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立法议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包括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大会的审议。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在审议时,议员(或代表)可以对立法议案提出赞成、反对或修改的意见。在西方国家的议会中,立法议案的审议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审议议案的工作一般由若干个常设委员会进行。各国立法机关的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颇有差别,但绝大多数国家的委员会都起着重要作用,有时直接影响到立法议案的命运。许多国家规定委员会的活动要秘密进行,但也有些国家规定委员会的活动是否秘密进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在美国、日本等国,委员会审议议案时,为了获取有关的情报和资料,可以听取某些和审议中的议案有关系的人员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专家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原则上要公开进行。有的国家还允许议会外的人员或团体主动要求对审议中的议案提出赞同或反对的意见,供委员会参考。委员会对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如果通过,就由委员会向议院提出报告。立法机关审议时,与会者在大会上作辩论发言以及就立法议案提出修正案,是大会审议立法议案的主要形式和主要环节。各国对辩论发言的程序和时间一般都有规定。参加大会审议的通常有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专门委员会、议员、代表团、立法议案的提案者。议会党团往往也参加大会。有的国家如法国、日本,还允许政府成员列席大会并有发言权。在中国,审议向全国人大提交的立法议案的程序是:先由提案人作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分别讨论;法律委员会在收集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举行主席团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作审议报告,如遇重大意见分歧,由主席团进行讨论、辩论并通过表决形成主席团的意见,再将主席团的意见提交大会审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程序是:先由提案人对议案作出说明,再由常委会分组审议议案,最后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通常举行两次,第一次作初审,然后由各位委员回去研究,第二次会议在进一步审议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与否的最终决定。参见〔三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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