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出示证据
释义

出示证据

法庭审判核实证据的一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出示证据包括: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辨护人的意见。法庭出示证据,通常与审问被告人结合起来,在审问完每项犯罪事实之后,及时出示有关的物证和宣读有关的证据材料。出示物证,应当先向被告人问明物证的特征,然后再出示,让他辨认、核实。对不便拿到法庭上的某些物证,可以向被告人出示原物的照片,同时宣读搜查或扣押笔录。对于作为定案根据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都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宣读证据材料时,如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阴私,可以宣读节录,或者概要讲明内容,不必宣读全文。未经当庭辨认、核定的物证及其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11: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