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假定 |
释义 | 侦查人员依据犯罪信息,运用已有知识,对未知案情所作的假定。多用于只掌握案件某些情况,不能把握其全貌的侦查初始阶段。对犯罪时间、空间、手段、方法、过程、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人特点等,都可提出假定。侦查假定分为假定提出和证明两个阶段。根据案件信息,把握一定事实才可形成假定。提出假定不能与已知知识相矛盾。假定证明,即通过侦查实践验证假定的真实性。假定来源于侦查实践,并受实践检验。假定存在着或然性,是否符合案件实际须经验证。在验证中可能被证实、推翻或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假定的真实性不是经一经验证即能完全确定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验证。对案情可提出几个不同假定,经过验证,最终证明它们是真实的或是虚假的。凡假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违反的,应予摒弃,重新提出假定。假定包含相对和绝对因素。在证明中,相对成分逐渐减少,绝对成分相应增加。侦查假定证明不同于一般假定。证明主体、对象及方法有其特殊性。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有权提出侦查假定和证明假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享有此项权利。侦查假定的证明对象为犯罪分子,因此在证明过程中必然会有阻力。证明手段具有秘密性、强制性。侦查机关为验证假定的确实性,可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拘传、拘留、跟踪、守候等特种证明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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