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接管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经济管理法规。1949年1月15日发布。指出对于国民党反动政治机构,应彻底加以破坏,不准加以利用。但对企业机构,生产组织,则应予以保持原状,然后经过详细研究,根据科学准备的水平,逐渐加以改造。有些地方的接收人员匆忙打乱原有企业机构,草率拟定改革办法,妨碍生产,则是错误的。对于新接收的工厂、矿山、铁路、邮政、电报及银行等,如果原来的厂长、工程师和其他职员没有逃跑并愿意继续服务者,只要不是破坏分子,应令其担负原来职务,军管会只派军事代表去监督其工作。各部门的军代表受企业总代表的领导,并可设立监督部或政治部。军事代表的任务是:(1)保障上级命令的实行;(2)保障生产的进行或恢复;(3)防止破坏或怠工,清查反动分子;(4)防止偷盗、贪污和浪费;(5)对职工进行政治教育与宣传,从职工中挑选干部;(6)协助职工组织工会及消费合作社等;(7)了解企业中的情况,学习管理生产。企业中发布的一切命令和指示,必须有军代表的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