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定宪法大纲 |
释义 | 简称“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非正式的宪法性文件。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变法图强、实行宪政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摒弃了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保留帝制、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立宪思想,提出推翻帝制,制定五权宪法的立宪主张,在全国得到响应。为了摆脱政治上的困境,抵制革命,分化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清王朝成立“宪政编查馆”,宣布“仿行立宪”,并于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1908年8月27日) 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钦定形式规定了未来的立宪原则。宪法大纲以日本1889年帝国宪法为蓝本,本着“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宗旨制定,不分章节条款,共列23项内容。正文为“君上大权”,共14项。宣布世袭皇权神圣不可侵犯。规定皇帝享有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军队、编定军制、宣战议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发布命令等大权。君上大权不受议院制约,议院议决的法律未奉诏令批准颁布的,不得见诸施行,并且在议院闭会时,皇帝可以发布诏令代替法律。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共9项。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和遵守法律的义务,享有担任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但必须在皇帝批准颁行的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且皇帝“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宪法大纲只起宣示清王朝立宪纲领的作用,本身不是宪法,没有法律效力。它的内容暴露出清王朝试图变换统治手法,把君权至上合法化,以宪法和宪政之名行封建专制之实的真正目的。但它毕竟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设定了议院并赋予臣民最低限度的权利自由,带有点滴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的色彩,因而揭开了中国的制宪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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