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遍选举 |
释义 | “限制选举”的对称。简称“普选”。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教育程度等条件限制的选举。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革命的政治口号。法国1793年雅各宾宪法首次规定取消限制选举,1848年正式采用这种制度,规定凡年满21岁的国民,有6个月住所者,均享有选举权。后各国纷纷效仿。但是,在此后的很长时间里,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并未真正实行普遍选举,例如,一直到1964年,美国颁布生效的第24条宪法修正案才取消了选民的人头税及其他税的限制,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选举权法才取消了各州对选民的文字测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均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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