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释义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简称“联合国难民署”,是联合国主管难民救援和保护的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国际难民组织”,设立专员,处理大战遗留下来的难民问题。该组织于1948年8月至1951年底开展活动。国际难民组织构成了联合国难民署的前身。1949年12月3日,第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19 (IV)号决议,决定设立一名高级专员,称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在国际难民组织结束活动后继续保护难民利益,次年联大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章》,难民署于1951年初开式活动。根据《规章》规定,难民署的任期为三年,其后,联合国大会每次通过决议延长五年。198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2/108号决议,决定联合国难民署自1989年1月1日起续设五年至1993年12月31日。《规章》规定该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为其管辖下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为他们的自愿遣返或者同化于新国家提供例利,以持久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在国际保护方面,难民署致力于促进各国参加和执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鼓励制定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促进给予难民庇护和执行不推回原则;维护难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享有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包括各项经济、社会、文化基本权利以及人身安全和家庭团聚的权利;在国际和地区一级促进传播保护难民的国际文书。难民署管辖下的难民指的是符合难民公约和议定书定义的难民,以及其后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授权难民署援助和保护的“特定地区的特定难民群体”和人为灾难造成的流离失所者。难民署开展对国际领域难民的保护和援助活动的经费来自于联合国各会员国的自愿捐款,援助项目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联合国难民署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近百个国家设有90多个驻地代表机构。1971年联合国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与难民署的关系逐渐恢复,并于1979年正式参加了难民署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于1982年9月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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