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专门人民法院
释义

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特定部门设置的审判机关。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起组成完整的国家审判机构系统。与一般人民法院不同,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也不受理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只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或密级高的,与该部门的工作性质有密切关系的特定案件和本系统工作人员所构成的犯罪案件行使审判权。有关其工作人员个人的民事案件和非军职人员的普通刑事案件,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自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后,始建专门人民法院;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专门人民法院作了专节规定,当时设置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增设森林法院,对其他专门人民法院除保持1954年所建置的外,没有作更多的规定;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再作具体规定。1984年。1 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除设置军事法院外,还设置海事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不服军事法院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军事法院系统上诉;不服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向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专门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