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步云 |
释义 | 1929~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人。1949年7月参加工作。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之后被分配到西北政法学院工作至今;多年来一直从事哲学、法学的教学与研究。现任西北政法学院行政管理(行政法)系主任,教授,陕西省哲学学会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总干事,陕西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曾讲授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法学理论、法哲学等课程。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著有《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研究》(法律出版社)、《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第一卷。合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书以及有关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和客观性、法的本质、法律价值和法律的主体性等方面的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应建立一门不同于普通法学基础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来揭示法律的最普遍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它应以主体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行为)为主线,以权利义务为中心内容构建自己的体系。(2)认为法律是在社会公正、阶级划分和历史主体的个体性、自主性的一定发展,从而要求对主体行为进行国家性规范的基础上,与国家同步产生的,它既是阶级矛盾的产物,又是社会发展的有序性和无序性矛盾的产物。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认为它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共同本质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经济关系运行规则和秩序的规范性反映,或者说是国家意志化了的一定生产方式的规则和秩序。法律的这种本质,要随着它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地表露出来。如实把握法律的这种本质,对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重大意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国家和法的消亡是指其阶级性消亡。(3)因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所以它不仅应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也应为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秩序服务。(4)关于法律的价值,他认为法律作为一定生产方式规则和秩序的反映,是一个反“熵”系统,它以自己特有的属性和功能来调控各种社会关系,以达到主体满足对维护一定生产方式规则和秩序的特定需要,从而增进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有序性与进步性,这就是法律的价值。凡是能够对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有序性和进步性起促进作用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或称作负价值。因此,法律的价值可简称为“社会负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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