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装自卫商船 |
释义 | defensively armed merchantman战时为抵抗敌国军舰和潜水艇攻击。而备有大炮、机枪、火箭或其他武器的商船。在传统国际法原则下,交战国一方商船不得对他方军舰或商船进行攻击,但对方军舰或潜水艇攻击或行使拿捕权时,商船有权进行抵抗自卫。但是,对商船是否可因上述自卫权或以上述自卫目的而备有武装,国际上尚有争议,国际公约也没明文规定。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英、法等国都以实际需要及自卫权为由,承认武装自卫商船完全合法,德意志等轴心国家则认为,自卫权是国家权利,商船不得加以援引,因此认为商船的武装属于非法,德国海国可以攻击。中立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均强调商船的自卫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初,各中立国多将交战国武装商船区别为防御性和攻击性两种,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自1942年起,由于德国厉行潜艇政策,中立国不再反对交战国商船的攻击性武装,同时对本国商船也普遍配备武器。由于各国对商船备有武装是否合法看法不一,各国所给予武装自卫商船的法律地位也相应有所不同。认为武装自卫合法的国家多视其为普通商船,否认武装自卫的国家则以其攻击能力为由将其视同军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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