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国民政府新司法制度 |
释义 |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武汉的国民政府于1927年推行司法改革所采用的司法制度。1925年7月,以第一次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史称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底,随着北伐战争的进展而迁至武汉,改称武汉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1927年进行司法改革,实行新的司法制度。其要点有:(1)改正法院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司法机关应废止沿用行政厅名,改称法院。其审级及审序为:中央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分院)、控诉法院(冠以省名)二级、地方法院分为县市法院(冠以县市之名)、人民法院二级。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分院设于省,控诉法院设于省城,县市法院设于县或市。在诉讼不发达的县,得并两县或三县设一法院。人民法院设于镇或乡村。并规定了各级法院审判权限。(2)废止司法官不党之法禁。(3)废止法院内设行政长官制。组织院内行政委员会,处理院内行政。(4)废止检察厅,酌设检察官,配置在法院内执行职务。(5)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6)减少讼费及状纸费,征收执行费。尽管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并不彻底,但还是有进步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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