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自治地方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旗) 3级。类型: (1) 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2) 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3)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有些少数民族可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建立几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如回族,除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在甘肃、青海、新疆等地还建立了回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划和命名,按照该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分布、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以及经济条件来确定。其名称一般由民族名称冠以地名构成。截至1991年底,中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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