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theauthority and Execu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国际法研究院1924年在维也纳举行的第32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决定。其内容是:第一条:一个外国判决的强制执行,只能根据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官的裁判进行,这种裁判或者以执行判决的方式作出,或者在外国判决的基础上以新判决的方式作出。第二条:一个没有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外国判决,如果符合以下第三至第五条里规定的条件,在其他国家也具有既判力。第三条:外国判决意指有解决争端质疑权力的外国机关所设置任命的外国法官作出的任何裁决。第四条:刑事法庭对民事请求作出的判决,应被认为民事判决。第五条:税收事件的判决没有强制执行力。宣告罚金或剥夺自由刑的刑事判决也没有强制执行力。第六条:作出执行判决的请求,应依原判决应被执行地国的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提起。第七条:被请求作出执行判决的法官或负责执行外国判决的机关应审查:(一)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该判决的副本是否具备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二)被要求执行的当事一方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传讯,以及是否事实上有进行辩护的可能性。上述法官或机关应要求证明: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该判决具有既判力或至少在依该法进行上诉情况下仍是可被执行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可以使取得该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有利于败诉一方足够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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