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匈牙利地方议会 |
释义 | 匈牙利1949年至1990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49年宪法设立。首都、州、首都各区、市和乡设立,市和乡或者几个乡也可以联合设立。议员任期4年。地方议会主要职权:代表居民利益,是地方的自治机关;负责实现中央和地方的目标,独立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任务,执行法律;参考国家的社会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拟定本地区的计划和预算,指导并检查计划的执行和预算的使用,独立使用其物质资源;负责地区和居民区的发展,满足居民的需要;参与维护宪法秩序;可颁布命令或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政府的命令或决定、部长的命令及上级议会的命令相抵触。在居民的参与下进行工作,在工作中直接依靠各种社会组织并同非议会组织合作。议员必须经常向选民报告议会工作及个人活动。地方议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建立行政机构,还可创办企业和机关。1990年8月国民议会修改宪法,修改后的宪法决定取消地方议会,实行地方自治,设立地方代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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