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鉴定 |
释义 | 对于已经进行的鉴定有疑问时,依法再次进行鉴定的行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或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就案件中某些存在争议或疑问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行为。具体包括:(1)公安机关决定的重新鉴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告知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2)检察机关决定的重新鉴定。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告知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提出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可以决定重新鉴定: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身份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检察院认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应当另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3)人民法院决定的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一定的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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