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王安石 |
释义 | 1021—1086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庆历进士。初知鄞县,仁宗嘉祐三年(1058)任度支判官期间,向仁宗上万言书,主张改革政治。神宗熙宁三年(1070)至熙宁九年间两度任宰相,主持变法,抑制大官僚地主和豪商的特权,以期富国强兵,改变宋朝“积贫积弱”的困局,缓和阶级矛盾。由于保守派竭力反对,变法失败。此后退居江宁(今南京),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所著现存的有《临川集》、《临川集拾遗》、《周官新义》(辑本)。其法律思想主要有:(1)变法革新,加强法制。他认为,天地万物变化无穷,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是万物发展的共同规律,法律和制度也应根据时势之需而废旧立新。提出“度世之宜而通其变”的变法主张,并认为“变风俗,立法度,正当今之所急”。他还从立法、执法、守法诸方面将其变法主张具体化,要求加强封建法制。(2)德、礼、法、人,综合治理。他认为,德、礼、法、人四治,不是相互对立,水火不容的东西,四者皆为实行富国强兵必不可少的条件或工具。非礼不法因“财用”不足所致,统治者要“饶之以财,让人民财用半足。但“人情足于财用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故必须“约之以礼”。这就要求统治者以“至诚”的态度和自身的德行去教化人民,使之迂善远罪;若“不先教以道艺,诚不可以诛其不帅教”。德礼教化并非万能,对诚“不帅教”者,则应“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对“不循礼”者,“待之以流杀之法”。法是德礼的保障,其强制作用必不可少。他特别强调执法官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兴利除弊,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立法离不开贤达之士;“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执法更需良吏,变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有无足够的人才。德、礼、法、人必须四者并用,综合治理,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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