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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子琳
释义

王子琳1926~

黑龙江双城人。1951年毕业于东北人民大学(后改为吉林大学)行政系,1953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生毕业后回东北大学法律系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与教授,1979年被评为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干事,吉林省法学会常委理事、法理研究会总干事。曾讲授财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国家学说概论、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西方法学名著选读、当代西方法哲学等课程。著作有:《国家学说概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学基础理论》(主编之一,吉林大学出版社)、《法律基本知识》(工商出版社1986年版)、《法律社会学》(主编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基础理论》(编委、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等书,以及有关民主、法制、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法的概念等方面的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法和国家一样,是一个与阶级紧密相联的历史范畴。说原始社会就有法,与说法永不消亡一样,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之一,没有阶级性的法是不存在的。不能仅从个别法条、个别法律文件中寻找阶级性,阶级性存在于法这一整体概念中。(2)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发达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它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元首)一律严格依法办事,以法治国。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虽然有立法,却没有法治。(3)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统治方法,两者不可混淆。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既可以防止任何独裁者的恣意横行,又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4)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提法不妥。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立法活动实际上是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的,它的“立法”活动只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而采取的行动,况且,它不能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条件下另立新法,也不能制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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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