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宗教 |
释义 | 二者都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宗教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传教及其它方式使人们对它产生信仰或某种恐惧心理,而保证它的推行的。宗教条规的效力只约束本教教徒。法是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和宗教产生的原因和时间不同。法作为一种阶级现象,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宗教先于国家和法而产生。它首先是人们对自然现象产生神秘感从而崇拜的结果。在阶级社会中,宗教的存在有深刻的社会阶级根源,但宗教这种社会意识形式上的特殊性,使其阶级倾向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法那样明显。法律调整只涉及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宗教则更注重对人们内心信念、动机的调整。宗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地位不同,法与宗教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在政教合一国家中,法与宗教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宗教教义具有法律效力,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甚至宗教组织直接行使立法司法权力。如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成为各国封建统治的思想和政治基础,教会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并吸收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创立了系统的教会法,适用于教徒和世俗居民。这种情况下法以神学思想为基础,成为神学的附庸,并与神学一起共同成为维护教会和国家、压迫广大劳动者和抑制市民阶级的兴起。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主要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教是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统治服务的,因而它与法的职能是一致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宗教也曾是受压迫的劳动者组织和团结起来在宗教的名义下反对剥削压迫的手段。这时宗教便会起到破坏现行法否定现行法价值的作用。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在宪法上确认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和法同时并存,各司其职,互不干涉。法成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工具。但宗教对法和政治仍有影响,某些宗教习俗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作为传统和惯例一直被遵循着,如在家庭、婚姻方面,许多国家仍把宗教仪式作为法定结婚的方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宗教与国家、法相分离的政策,同时实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把宗教变为个人的私事。宗教最终要消亡的,但不能用法律或其他硬性规定取消宗教。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同国家政治生活及教育分离,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等事务。禁止利用宗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及其他危害活动。禁止利用宗教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和政治权利。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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