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1900年1870年德国统一后,即于1874年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1887年发表了第一次民法典草案、1895年提出第二次草案,由联邦议会加以审查修改,成为第三个草案提供帝国工会,于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共2385条,是资产阶级民法典中条文繁多的一部。法典确认了无限制私有制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关于继承制度方面,实行男女平等分配遗产和自由遗嘱原则。法典也有一些中世纪家长制的旧痕迹和保护容克地主土地所有的倾向,但比之《拿破仑法典》,却更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如《德国民法典》用不少篇幅对法人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法典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并吸收了《拿破仑法典》的资产阶级民法诸原则,在立法技巧和体例结构上比较出色,被西方法学界誉为集当代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