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自决 |
释义 |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又称“人民自决”,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或人民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按照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或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民族自决不单纯是一个政治概念,已是一项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形成过程中,十月革命后初期的苏维埃俄国的对外政策曾经起了先驱的作用。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和平法令》就声明反对兼并,主张民族自决。接着,同月15日苏俄发表的《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各族人民有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作为一个多边国际公约提出了自决原则。《宪章》第1条第2款宣布联合国宗旨之一是:“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第55条并规定促进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来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全及福利条件。”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更明确地提到了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原则。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2条郑重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在第1条重申了民族自决权。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60(××Ⅰ)号决议确认:“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武力行动剥夺在外国统治下人民的自决权利和自由与独立以及他们的自由决定的政治地位和追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侵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更加明确地把民族自决权确认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该宣言,民族自决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所有民族都享有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的权利,享有自由发展经济和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决定政治地位包括实行分离和建立民族国家,也包括根据自决原则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合并。取得独立的民族有权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条件下,自由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2)所有民族为了自身的利益,都有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3)正在为获得独立而斗争的民族解放团体享有国际法上独立人格的地位,有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代表的权利。(4)当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利受到压迫民族强制措施的阻碍时,有行使武装斗争自卫的权利,民族解放斗争、包括民族解放战争是实现民族自决的合法手段。(5)被压迫民族在行使自决权利时,有权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各国有支援被压迫民族解放斗争的国际义务。(6)作为对上述各项权利的一个结果,任何奴役和压迫其他民族而实行殖民主义均构成国际犯罪行为。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殖民地人民和民族的斗争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倡议,通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使民族自决权利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