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童权利宣言 |
释义 |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11月20日宣布的宣言。主要内容是:一切儿童毫无任何例外均得享有本宣言中所列举的一切权利,不因其本人的或家庭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其他情况而受到差别对待或歧视。儿童应享受的权利为:(1)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法而获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2)有权自出生之日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3)应享受社会安全的各种利益,应有能健康地成长和发展的权利;(4)身心或所处社会地位不正常的儿童,应根据其特殊情况的需要给予特别的治疗、教育和照顾;(5)有受教之权;(6)应被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不应成为任何形式的买卖对象;(7)应受到保护使其不致沾染可能养成种族、宗教和任何其他方面歧视态度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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