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职能 |
释义 |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中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法律赋予专门机关的各项职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诉讼职能主要分为:侦查职能、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侦查职能指发现和证实犯罪的职能,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三类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职能。控诉职能指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提请审判,并在审判过程中证实犯罪的职能。公诉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控诉职能。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控诉权。此外,对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检案机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行使控诉权,在诉讼法学界和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是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但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审判职能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审理和判决诉讼案件的职能。无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只有各级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审判职能。诉讼职能的划分,体现了公安机关、检案机关、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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