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劳工组织 |
释义 | 以缔结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的方式专门从事制定国际劳动规范并开展劳工领域内合作与援助的国际性组织。1919年6月成立,原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属机构,1946年开始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为:通过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来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其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制定国际劳动标准,第二个方面是进行劳工领域内的技术援助与技术合作,利用联合国提供的资金,并同联合国其它专门机构合作,帮助会员国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劳工领域内的各项服务。和其它国际组织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实行三方性原则,即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各种会议、各个机构中,都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代表两人,工人、雇主代表各一人组成,三方代表都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迄今为止,已经历三个历史阶段:(1) 1919年—1939年,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构而存在并工作;(2) 1940年—1945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3) 1946年至今,联合国成立后作为其专门机构之一而继续开展活动。内部组织机构为:(1)大会;(2)理事会;(3)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产业性、专业性和地区性委员会。国际劳动科学研究院、国际保障协会、国际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为其附属机构。1979年曾获诺贝尔和平奖。该组织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到1991年拥有149个会员国。出版刊物有:《国际劳工评论》、《劳工立法汇编》、《劳工统计年鉴》、《国际劳动局公报》等。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并在1944年起成为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从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派出代表团出席各届国际劳工大会,从而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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