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传销定罪的理解 |
释义 | 传销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中增加一条,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而长期以来,以“拉人头”、收“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正常发展。由于之前的刑法并没有对组织传销行为作出直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犯罪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从源头上消灭传销犯罪活动。而对于被组织、领导的普通传销人员,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是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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