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朗1979年宪法 |
释义 | 1979年8月18日公布宪法草案,同年12月3日公民投票通过,共12章151条。主要内容:伊朗是伊斯兰教共和国,伊斯兰教为国教,《古兰经》为最高法律,实行政教合一,将伊斯兰精神和伦理作为建立一神论社会的政治、社会及经济关系的基础;伊朗的一切法律和规章都必须依据伊斯兰准则;政府有责任联合其他伊斯兰人民,尽力实现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统一;国家经济由国营、合作社、私营三种经济成分组成,大型工矿、能源、水坝、银行、外贸、保险、铁路、公路、航海和邮电均属国有;由大多数人民公认并能接受的一位宗教首领担任领袖职务,如无适当人选,则由专家会议推选3—5名宗教人士组成委员会主持国家事务;领袖或领袖委员会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任命三军最高指挥官和革命卫队司令,在人民投票选出总统后签署总统任职书,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在最高法院院长宣判总统有渎职行为、议会认为总统无能之后罢免总统,决定宣战、停战和大赦;总统是仅次于领袖的国家领导人,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总统有权签署议会和经公民投票作出的决议,实施宪法,提出总理人选,并在议会举行意向投票后签署总理任命书,协调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关系,并领导行政事务;总统不在任期间,由总理、议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组成临时总统委员会代行总统职权;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必须用之于民众;三权必须永远分立;立法权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法庭;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3名法官组成,任期5年,主要职责是制定同伊斯兰共和国原则相等的司法条例,实施现成的伊斯兰刑法,管理有关司法权的事务,包括法官的招聘、任免、工作调动、晋级等,下设行政法庭和国家调查总署;最高法院院长有权对领袖和领袖委员会成员、总统、总理和各部长及其妻子、儿女在任职前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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