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的一种。行政诉讼中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其行政行为而被列为同一案件的被告。共同被告有下列两类:(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这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共同被告,其权利义务是共同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对其他被告有约束力。(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具体事件对同一相对人分别作出决定,相对人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也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共同被告,其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各自的诉讼行为只代表自己,不对其他被告发生效力。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非行政机关不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的资格条件及其与民事共同被告的区别同被告一样。详见〔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