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 |
释义 | ❶在我国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有时情况比较复杂,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甚至双方都在二人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所有这些人的纠纷合并为一个诉讼进行审理,就形成了共同诉讼。在理论上,原告是两个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与被告都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的,称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一般共同诉讼(或曰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就其实质而言,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即诉的主体合并,它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诉的合并审理;被告提起反诉引起诉的合并审理都有所不同。共同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合并审理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节省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时间和费用,还可防止人民法院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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