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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诉讼
释义

共同诉讼

❶在我国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有时情况比较复杂,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甚至双方都在二人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所有这些人的纠纷合并为一个诉讼进行审理,就形成了共同诉讼。在理论上,原告是两个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与被告都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的,称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一般共同诉讼(或曰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就其实质而言,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即诉的主体合并,它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诉的合并审理;被告提起反诉引起诉的合并审理都有所不同。共同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合并审理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节省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时间和费用,还可防止人民法院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
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不服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服同样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加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❸在法国,诉讼是由几个利害相同的人提起,或是针对几个利害相同的人提起的情况下,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对有关自己的问题享有并承担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被告是多数人并因同一案件被传唤的情况下,当其中有一人以上不出庭时,如果判决是可以上诉的,或者不出庭者本人受到传唤,这时,对全体被告来说,判决被认为是缺席判决。如果判决是不得上诉的而不出庭的当事人本人并没有受到传唤,则应再次对不出庭的当事人作出传唤。在发出新的传票后,只要被告中有一人出庭,或者有一名被告已经受到第一次传票或第二次传票的传唤,那么,对于全体被告来讲,判决都被认为是对席判决。在相反的情况下,则作出缺席判决。发出第一次传票或第二次传票以后,在期限截止之前,法官不得作出裁决。除有要求法官对某些被告作出单独裁决的情况外,法官应以同一份判决书对全体被告作出判决。在对多数当事人作出互相关联或不可分割的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只对一方作了通知,从此时起,计算逾期不得上告的期限,只适用于被通知的一方。若一项判决是互相关联的或不可分割的,并有利于多数当事人时,各当事人有权从通知其中一方时起计算这种期限。在有多数互相关联或不可分割的当事人时,其中一名当事人提出上告,就保全了其他当事人的上告权,法院可以自动地命令将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牵连在案。在有多数不可分割的当事人的情况下,虽然其他当事人并没有共同参加上告,但只要其中一名当事人提出上告,对其他当事人也产生效力;针对其中一名当事人提出的上告,只有在所有其他当事人均被传唤上告时,才能被接受。除上述各种情况外,在共同诉讼中,由其中一人或针对其中一人所完成的诉讼行为,并不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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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