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审查起诉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表明,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都要由人民检察院统一审查,统一把关,统一决定。法律规定这一专门程序,一方面是为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必须查明:(1)犯罪shen 审 483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弄清案情及有关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核实各种证据,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尤其是要直接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鉴别各种证据的可靠性,弄清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向,以便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并为出庭支持公诉作好准备。经过审查,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可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根据情况,或由检察院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查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又没有危险的,可以准其取保候审或者实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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