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陆国航行权 |
释义 | right of navigation for landlockedcountries指内陆国在公海上的航行权。1921年,巴塞罗那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过境自由公约》,并在通过的一项关于承认无海岸各国船旗的声明书中声称:“对于无海岸各国船只所悬挂之旗帜,如其船只系在该国本国领土内唯一固定的地方注册者,一律予以承认。”而该地方即作为那些船舶的注册港口。1958年《公海公约》将公海自由无论对于有海岸国和无海岸国均一律适用作为一般规则予以肯定,并规定:“每一国家,不论是否沿海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公约》还规定:“为了与有海岸国平等享受公海自由,无海岸国应有进入海洋的自由。为此,位于海洋与无海岸国之间的国家,应依据与无海岸国的共同协定并根据现行国际公约,(1)在互惠基础上,给予无海岸国以过境自由;(2)在进出海港和使用海港方面,给予悬挂无海岸国旗帜船舶以对本国船舶或任何其他国家船舶的同等待遇。”为了进一步保障内陆国的公海航行自由、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的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在第七部分“公海”中重申上述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以外,还在第十部分作了专门规定。《公约》称“为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与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目的,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公约》还对与过境运输有关的关税、税捐、海关便利、港内待遇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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