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国民政府监察法组织法 |
释义 | 1926年10月广州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共十四条。规定监察院根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府改组令第三条规定组织,受中国国民党的监督和指导与国民政府的命令,掌理国民政府所属行政司法各机关官吏事宜,享有发觉官吏犯罪和惩戒官吏的职权,负责审判行政诉讼事项、考查各种行政事项、稽核财政收入支出以及官厅簿记方式表册之统一事项。监察院有权检举官吏违法及处分失当之行为,并将有刑事犯罪者移交司法机构审判,并执行原告职务。监察院置监察委员五人,审判委员三人分掌监察与审判事务,必要时监察委员可逐日分赴司法行政各机关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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