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淮海区制定的司法文件,共11章44条。主要规定:(一)实行二级二审制,县政府兼理司法为第一级审判机关,行政公署设立法院为第二级审判机关。军事犯由军法机关审理。区村公所及群众团体无审判之权。检察官职权,暂由公安局代行。(二)非依法律不得任意拘捕人犯。但下列人犯,任何人得迳行逮捕:(1)汉奸、敌探、逃兵。(2)现在通缉或逃亡中之罪犯。(3)犯命盗案件有重大嫌疑而有逃亡之虞者。(4)现行犯,包括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被追呼为犯罪人者;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三)规定刑事犯罪适用的主刑有以下五种:(1)死刑,须经第二审司法机关核准后方得执行。执行死刑一律用枪决。(2)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十年。(3)罚金。(4)拘役,二月以下,一日以上。(5)管束,一年以下,一日以上。此外,还对上诉制度、巡回审判及陪审、看守所与监狱、执行等,作了原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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