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诉请退彩礼 |
释义 | 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诉请退彩礼 而立之年的庞家民因家庭困难,和本地的女青年谈过几次恋爱都未成功。今年3月,亲戚介绍邻县的周玉姑娘给他,两人一见钟情,但周玉的父母要求庞家民须按当地风俗给付彩礼才能登记结婚。为此,庞家民父母向亲戚朋友借款送了衣料、摩托车等彩礼及现金5000元后,两人才得登记结婚。 因庞家无钱举办婚礼,周玉听信父母之言不愿到庞家与庞家民共同生活,并与弟弟远走外地打工长达2年多。期间庞家民曾多次前往劝说,但周玉总是那句话:不按要求办婚礼只有离婚。庞家民无奈,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周玉退还彩礼。日前,法院经审理后,因调解无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周玉退还全部彩礼给庞家民。 ★法理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周玉与庞家民依法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庞家民无钱举办婚礼,周玉听信父母等人之言拒绝与其共同生活,且时间长达2年多,导致夫妻感情的恶化甚至破裂。庞家民无奈诉请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庞家民与周玉婚后未共同生活,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故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对庞家民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如果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则不能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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